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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厚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厚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10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60735451L。委托代理人:罗南君(公司员工),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朱厚洪,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厚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厚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