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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明祥与罗泽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祥,罗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祥,男,1961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罗泽宝,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李明祥与被执行人罗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2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