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攀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李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李攀,男,199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09日立案受理了刑庭移送申请执行李攀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攀暂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金额6325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李攀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陈 大 平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