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白义英、XX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义英,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70号申请人:白义英,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XX,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申请人白义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白义英、担保人刘泽刚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白义英、担保人刘泽刚名下位于沧州市开发区渤海路金岛小区东区经济型住宅7#楼108别墅一栋(房权证沧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查封被申请人XX名下位于沧县捷地御景园小区23-2-501室楼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