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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洛阳震动机械有限公司与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震动机械有限公司,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震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李铁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均弟,该公司董事长。洛阳震动机械有限公司与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0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震动公司欠款5190481.80元,并承担利息206624.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58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震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13527.67元(包含执行费54658元及自2016年12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的逾期利息107183.45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赵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佳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