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杰、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杰,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873号申请执行人周杰,男,汉族,1980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雄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杰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16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杰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以总购房款1365846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付至具备交付诉争房产条件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77元,本院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正在清理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有新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162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晓华执行员 郑家强执行员 林毅坚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郑 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