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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75号原告:重庆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9号国瑞中心23层(电梯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00108709390210Y。法定代表人:肖基成,职务董事长。被告:杨志,男,汉族,1989年1月23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朝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彩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