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沈世平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世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终113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世平,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理葛洲坝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世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鄂0592刑初5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沈世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后,被告人沈世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世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沈世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沈世平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世平撤回上诉。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2017)鄂0592刑初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德武审 判 员 马丽娟审 判 员 戴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霍 磊书 记 员 董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