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汪湘信与罗赞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湘信,罗赞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财保25号申请人汪湘信,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罗赞兴,男,汉族,1961年9月9日出生。申请人汪湘信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罗赞兴名下坐落于长沙县***镇**大道***号****园*****街**号全部房产(权证号:*********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汪湘信提供其坐落于长沙县***镇**大道***号****园*****街**号全部房产(权证号:*********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湘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罗赞兴名下坐落于长沙县***镇**大道***号****园*****街**号全部房产(权证号:*********号);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汪湘信提供其坐落于长沙县***镇**大道***号****园*****街**号全部房产(权证号:*********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国军审判员 谢 英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建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