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1民初9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杨楚定与刘峰群、彭良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楚定,刘峰群,彭良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9677号原告:杨楚定,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政,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峰群,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彭良波,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原告杨楚定与被告刘峰群、彭良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楚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楚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楚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计955元,由原告杨楚定负担。审 判 长  王格格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人民陪审员  王 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