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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陆继乾与马东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继乾,马东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231号原告:陆继乾,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告:马东稳,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继乾诉被告马东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继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东稳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PZDM201737080000000126)一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陆继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东稳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鸿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