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邓幕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邓幕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4民终10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城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哲,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逸轩,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邓幕珍,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静,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幕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10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财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哲、姜逸轩,被上诉人邓幕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静到庭参加诉讼。财信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珠海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1日前将人民币9436元支付给邓幕珍(户名:邓幕珍;卡号:62×××7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二、邓幕珍在2017年5月1日前收到该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就此了结,互不追究其他责任。三、邓幕珍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7元,由邓幕珍承担;一审反诉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为47元,由珠海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发审判员 朱文春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