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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白生贵申请白音巴图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生贵,白音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9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白生贵,男,汉族,农民,1942年出生,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白音巴图,男,汉族,农民,1942年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白生贵与白音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强审判员 :吴文达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泰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