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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关景永与濉溪县城南征峰商行、陈峰有奖销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景永,濉溪县城南征峰商行,陈峰

案由

有奖销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979号原告:关景永,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恒,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恒新,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濉溪县城南征峰商行,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营者:陈峰,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陈峰,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关景永与被告濉溪县城南征峰商行、陈峰有奖销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关景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景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景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3元,减半收取1196.5元,由原告关景永负担。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思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