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与黄世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黄世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387号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长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英,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黄世东,男,42岁,汉族。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与被告黄世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永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