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1027季某与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1027号原告:季某,女,1988年7月15日生,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沙勇斌,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某,男,1987年11月1日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冷恒华(系被告之父),1956年7月12日生,住。原告季某诉被告冷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瓒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和被告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名冷悦,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被告患帕金森综合症,2014年病情加重。治疗过程中,原告疲惫不堪,夫妻感情消磨殆尽,常为琐事吵闹。2015年3月起,原告与女儿在外租房居住至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及被告患病的情况均属实,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现夫妻关系不睦,是被告患病后用去很多家庭资金,原告却不尽家庭义务导致的,故被告不同意离婚。为证明夫妻关系,原告提供了结婚证1本,被告对此无异议。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名冷某,2013年被告患病后,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本院认为,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依据,而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产生裂痕。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患病加重了家庭生活负担,面对困境,原、被告不应相互埋怨,只要齐心协力积极解决困难,则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季某与被告冷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