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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桂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津01**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桂金。被执行人:天津市华金刚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焕勇。被执行人:靳如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金刚工贸有限公司、宋桂金、刘焕勇、靳如美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459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桂金已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偿还借款本金2083680.03元、利息149473.47元及案件受理费11573元、保全费5000元义务,并交付执行费10000元。申请执行人提出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桂金所有的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潭江道天潇园17-1-302号房屋的查封及撤销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6)津0113民初45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