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29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区海东与江门市盈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李文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海东,江门市盈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李文,陈霭迎,黎运益,李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29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区海东,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江门市盈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外海金溪一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被执行人:李文,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霭迎,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黎运益,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李向群,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门市蓬江区怡康华庭雅兰庭1幢401。申请执行人区海东(原广东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盈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李文、陈霭迎、黎运益、李向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315715元,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29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助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文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