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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执行通知书丽水海欣达餐具有限公司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1626号丽水海欣达餐具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957号民事判决,你公司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了你公司的银行存款100元(包括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并已将该款上缴至诉讼费账户。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