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3794刘瑞明与顾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明,顾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7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瑞明,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工业园区苏州。被执行人顾祥林,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刘瑞明与被执行人顾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4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顾祥林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刘瑞明借款本金98万元;二、诉讼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被告顾祥林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顾祥林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三、本调解协议第一、二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它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顾祥林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张泾新村22幢305室、19幢401室、402室房屋三套,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本案系轮候��查封,未经析产,故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查找不到,其在本院有多个作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均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986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 延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