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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党殿杰、)原保元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党殿杰,)原保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党殿杰,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金珠,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申请人党殿杰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保元,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阳市国药有限公司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再审申请人党殿杰因与被申请人原保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5民终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党殿杰于2017年4月14日以本案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党殿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党殿杰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