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6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湖北未来钢构有限公司与蕲春县天祥再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未来钢构有限公司,蕲春县天祥再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6民初430号原告:湖北未来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城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文,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蕲春县天祥再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横车镇江坳村*组。法定代表人:袁胜宝,该公司经理。原告湖北未来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蕲春县天祥再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蕲春县天祥再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未来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蕲春县天祥再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09800元,并承担违约金42425元,从涉案建设工程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建合同。原告依约完成钢构车间的建设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经对账,被告的账上显示下欠原告工程款103800元。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蕲春县天祥再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湖北未来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蕲春县天祥再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16日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建合同,合同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担保条款作出明确约定,约定6月20日完工,工程完工后一年内付清工程余款。原告依约完成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经原、被告对账,被告账上显示欠原告工程款1038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请求就该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蕲春县天祥再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未来钢构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03800元;二、驳回湖北未来钢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计1672元,由蕲春县天祥再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0元,湖北未来钢构有限公司负担5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9。备注中注明本案案号及当事人名称)。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孟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