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延续与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续,王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570号原告张延续,1970年9月20日生,现住白城市。被告王立军,现住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恩刚,系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续与被告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续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00元,由原告张延续负担。审判员 于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