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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延续与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续,王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570号原告张延续,1970年9月20日生,现住白城市。被告王立军,现住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恩刚,系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续与被告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续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00元,由原告张延续负担。审判员  于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