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韩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韩海贸易有限公司,贺存军,胡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新碶街道中河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84428125-2。法定代表人吕涛。被执行人宁波韩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西路511号6幢415室。法定代表人:徐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存军,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胡明娜,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韩海贸易有限公司、贺存军、胡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韩海贸易有限公司、贺存军、胡明娜给付19819652.2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抵押房地产,现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抵押房地产的处置尚在协商过程中,因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虞文君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