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可忠与侯五珍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可忠,候五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256号申请人徐可忠,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候五珍,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候五珍所有的位于禹城市城区南郡华府小区17号楼2单元302室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止),期间不准买卖、过户、损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柱书记员 邹宝平书记员 邹宝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