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根来、孟村回族自治县裕兴法兰厂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根来,孟村回族自治县裕兴法兰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根来,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裕兴法兰厂,住所地:孟村县丁庄子工业区西。经营者:丁明君,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上诉人张根来因与被上诉人孟村回族自治县裕兴法兰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930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双方均签收该专递。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视为开庭传票已经送达。上诉人张根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应该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根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刘俊蓉审判员 孙雅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