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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8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8278张金杨与孙玉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杨,孙玉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民初8278号原告:张金杨,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军英,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玉牛,男,196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张金杨与被告孙玉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军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玉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7.16万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江苏食品厂的厂房冷库建筑工程转包于我,承包方式为清包工。2012年10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61.66万元。后被告陆续归还欠款,现尚欠17.16万元至今未还。被告孙玉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江苏食品厂的厂房冷库建筑工程转包给原告张金杨,承包方式为清包工。2012年10月15日,被告孙玉牛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张金杨,载明:“今欠到张三冬(张金杨)在江苏润发食品厂工地共计人民币陆拾壹万陆仟陆佰元整(¥616600)注:已付生活费305000另加3号厂房地砖6万元实际欠款数额为616600-305000=251600元”。后,被告孙玉牛归还8万元,现尚欠17.16万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孙玉牛确认欠原告张金杨款项17.16万元,原告要求其支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依据,现原告要求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玉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玉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金杨款项17.1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2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812元。由被告孙玉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孙环亮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