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焦作市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仝兴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濮阳市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仝兴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369号原告:焦作市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刘中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诚、张驰,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106国道与苏北路交叉口北300米。法定代表人:李洪祥,经理。被告:仝兴平,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焦作市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仝兴平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云 霞人民陪审员 秦 金 环人民陪审员 皇甫尚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继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