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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华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华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阳华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华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邵阳华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邵阳华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阳华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恢复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华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波审 判 员  张 强审 判 员  刘琨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家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