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投资集团云天酒店有限公司兰州皇冠假日酒店和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投资集团云天酒店有限公司兰州皇冠假日酒店,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865号原告:甘肃投资集团云天酒店有限公司兰州皇冠假日酒店,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一号。负责人:左冬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86号。法定代表人:吕长虹,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熊洁,女,基本情况不详。原告甘肃投资集团云天酒店有限公司兰州皇冠假日酒店诉被告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肃投资集团云天酒店有限公司兰州皇冠假日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消费费用160020.84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9日被告熊洁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告酒店三楼大宴会厅消费。2014年9月20日,原告如约向被告履行协议,被告未支付所消费的费用,共计160020.84元。原告向被告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时得知被告科达公司处于停业状态。鉴于被告科达公司未在协议上盖章,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被告熊洁发函,确认科达公司给被告熊洁的合法授权,但被告科达公司始终未出具有效地授权文书,故被告熊洁为连带责任的被告。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消费费用160020.84元;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的两个被告,其中,被告熊洁只提供其姓名及性别外,再无年龄、住址等其它基本情况,其基本信息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被告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双方协议上盖章,其作为被告没有证据支持,故原告对两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投资集团云天酒店有限公司兰州皇冠假日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1元,退还原告甘肃投资集团云天酒店有限公司兰州皇冠假日酒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伟新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王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瑞????????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