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丁丽芬与宁波吉盛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芬,宁波吉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810号原告:丁丽芬。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卓锋,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吉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和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岳,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科英,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丽芬与被告宁波吉盛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丁丽芬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丽芬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