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许清涛、王卫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02刑初55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清涛,男,1989年5月9日出生于滨州市沾化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沾化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刘合文,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卫堂,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许金喜,男,1995年1月5日出生于滨州市沾化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沾化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谭洪军,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燕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清涛及其辩护人刘合文,被告人王卫堂,被告人许金喜及其辩护人谭洪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份,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预谋盗窃农户晾晒在路边上的玉米,三人购买了一辆黑色大众3000轿车、一辆红色本田轿车用于盗窃玉米。后三人多次在滨城区、沾化区盗窃玉米。1、2016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驾驶两辆汽车至滨城区杨柳雪镇莫李村,盗窃李某、王某晒在公路上的四亩半地的玉米。2、2016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驾驶两辆汽车至滨城区梁才北石村附近,盗窃窦某晒在公路上的六亩地的玉米。3、2016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驾驶两辆汽车至滨城区滨北瓦屋邢村的公路上,盗窃赵某晒在公路上的三亩地的玉米。后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将上述三次盗窃的玉米脱粒后销赃,获利6400元。4、2016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驾驶两辆汽车至沾化区黄升乡堤圈村,盗窃张丙军晒在公路上的三亩地的玉米。5、2016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驾驶两辆汽车至滨城区杨柳雪镇于家村旁,盗窃于文波晒在村西首公路上的四亩地的玉米。6、2016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驾驶两辆汽车至滨城区滨北义和村东首,盗窃薛明晒在公路上的三亩地的玉米。案发后,上述三次盗窃的玉米被依法扣押,总重量为6520斤,价值4433.6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等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价格认证结论书,扣押、发还及随案移送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清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许清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本案中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3、许清涛不是盗窃犯意的提出者,犯罪情节相对较轻;4、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王卫堂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许金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许金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许金喜系从犯;3、被盗玉米已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许金喜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预谋盗窃农户晾晒在路边上的玉米,三人购买了一辆黑色大众3000轿车、一辆红色本田轿车用于盗窃玉米。2016年9月份,三被告人先后6次在滨城区、沾化区等地盗窃玉米,价值10833.6元。分述如下:1、2016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驾驶两辆汽车至滨城区杨柳雪镇莫李村,盗窃李某、王某晒在公路上的四亩半地的玉米。2、2016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驾驶两辆汽车至滨城区梁才办事处北石村附近,盗窃窦某晒在公路上的六亩地的玉米。3、2016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驾驶两辆汽车至滨城区滨北办事处瓦屋邢村的公路上,盗窃赵某晒在公路上的三亩地的玉米。后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将上述三次盗窃的玉米脱粒后销赃,获利6400元。4、2016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驾驶两辆汽车至沾化区黄升乡堤圈村,盗窃张丙军晒在公路上的三亩地的玉米。5、2016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驾驶两辆汽车至滨城区杨柳雪镇于家村旁,盗窃于文波晒在村西首公路上的四亩地的玉米。6、2016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驾驶两辆汽车至滨城区滨北办事处义和村东首,盗窃薛明晒在公路上的三亩地的玉米。案发后,上述三次盗窃的玉米被公安机关扣押,总重量为6520斤,价值4433.6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被害人陈述(1)李某陈述,2016年9月19日早上其发现其晾晒在滨城区杨柳雪镇莫李村西边公路上的两亩地的玉米被盗。(2)王某陈述,2016年9月19日早上其发现其晾晒在滨城区杨柳雪镇莫李村西边公路上的两亩半地的玉米被盗。(3)窦某陈述,2016年9月21日早上其发现其晾晒在滨城区梁才北石村北边公路上的六亩地的玉米被盗。(4)赵某陈述,2016年9月23日早上其发现其晾晒在滨城区滨北办事处瓦屋邢村北边公路上的三亩地的玉米被盗。(5)张丙军陈述,2016年9月27日早上其发现其晾晒在沾化区黄升乡堤圈村公路上的三亩地的玉米被盗。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玉米粒发还其本人。(6)于文波陈述,2016年9月28日早上其发现其晾晒在滨城区杨柳雪镇于家村南侧公路上的四亩地的玉米被盗。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玉米粒发还其本人。(7)薛明陈述,2016年9月28日早上其发现其晾晒在滨城区滨北办事处义和村东边公路上的三亩地的玉米被盗。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玉米粒发还其本人。2、辨认笔录,被告人许清涛、许金喜辨认作案地点的情况。3、滨州市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被盗一斤玉米粒价格结论书、称量笔录及办案说明,载明被盗玉米粒价值0.68元/斤,扣押玉米总重量为6520斤,价值4433.6元。4、扣押、发还清单,载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未销赃的玉米后全部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黑色大众3000轿车一辆。5、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案发后被告人许金喜向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缴纳退赔款5000元(已移送本院),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分别向本院缴纳退赔款7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许清涛、许金喜的辩护人以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许清涛辩护人所提许清涛不是犯意提出者及被告人许金喜辩护人所提许金喜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三被告人事前合谋并积极主动实施盗窃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许清涛、许金喜的辩护人以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许金喜辩护人所提许金喜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三被告人虽系初犯,但并非偶犯,辩护人以其系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所盗玉米已追缴或已退赔,且为可能判处的罚金刑提供财产保碍,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许清涛、许金喜的辩护人以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许清涛、王卫堂、许金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清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王卫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许金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退赔款6400元,发还被害人李某、王某1422元,窦某2844元,赵某2133元。三、作案工具黑色大众轿车一辆(存放于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张亚玮人民陪审员 张向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