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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岳志愿与王红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志愿,王红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188号原告:岳志愿,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锋,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磊,男。被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飞,任执行董事。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9号市民之家306房间。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国,任董事长。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号。原告岳志愿诉被告王红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岳志愿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志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志愿撤诉。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岳志愿负担。审判员  娄季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