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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兰双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双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兰双石,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谢境,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蓝宇云,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兰双石与谢境、蓝宇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境、蓝宇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兰双石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境、蓝宇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兰双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境、蓝宇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兰双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梁 继审判员  韦文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志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