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程志雷与刘亚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雷,刘亚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程志雷,男,197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亚圣,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志雷与被执行人刘亚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95580元及利息4000元、案件受理费22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315号与(2016)黑1013执3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