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执447、448、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东林、黄如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林,黄如天,单县单卷食品有限公司,周维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447、448、449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林,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申请执行人:黄如天,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申请执行人:单县单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终兴镇光明集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朱忠志,经理。被执行人:周维鲁,男,1969年2月5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执行张东林、黄如天、单县单卷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与周维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3日委托山东鼎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的鲁R×××××轻型厢式货车一辆。2017年1月10日买受人徐敏魁以12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鲁R×××××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徐敏魁所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徐敏魁。二、买受人徐敏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彭东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泽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