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卫斌与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13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代理人:张金栋,灵宝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河滨路馨园小区。负责人:涂可华。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卫斌与被告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王卫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卫斌负担。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