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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夏咸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夏咸清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璠,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咸清,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咸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被上诉人夏咸清自愿放弃向其主张退还保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为195.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维群审判员  钟红梅审判员  胥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苏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