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缪玲与德阳蓉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许华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玲,德阳蓉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许华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690号申请人:缪玲,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长凯,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德阳蓉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湘江街C-1-1号。法定代表人:许华勇,职务不详。被申请人:许华勇,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区。本院在审理缪玲与德阳蓉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许华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缪玲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德阳蓉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许华勇银行存款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王金元提供车牌号川FV37**昊锐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蓉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许华勇银行存款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王金元车牌号川FV37**昊锐牌小型轿车一辆。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90元,由申请人缪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方显琼书 记 员 李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