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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海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海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845号原告: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横排路4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1861701H。法定代表人:吴选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清、韩兰梅,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海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海山北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5083452K。法定代表人:林爱萍。原告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海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80元,减半收取计10640元,由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连森妹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晓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