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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蕊、刘嘉帆、刘天宇申请执行黄彦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蕊,刘嘉帆,刘天宇,黄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刘蕊,女,200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水厂附近。申请执行人刘嘉帆,女,200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水厂附近。申请执行人刘天宇,男,201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水厂附近。法定代理人刘志荣,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水厂附近。被执行人黄彦玲,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坪桥镇老庄村。本院在执行刘志荣申请执行黄彦玲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中支付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刘蕊、刘嘉帆、刘天宇、法定代理人刘志荣于2017年4月21日��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黄彦玲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8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