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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解飞飞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飞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终92号原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飞飞,男,1986年8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住凤翔县。2009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5月30日减刑释放。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凤翔县人民法院审理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解飞飞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7)陕032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飞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解飞飞违法所得400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解飞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飞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飞飞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飞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飞飞撤回上诉。凤翔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2刑初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胜审判员 洪  军审判员 廖 晓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晓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