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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张玉金与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金,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109号原告:张玉金,男,10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滕州市。法定代表人:朱绪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金与被告山东鲁南国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金于2017年4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50元,由原告张玉金负担。审 判 长  李洪举审 判 员  史成华人民陪审员  高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