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南康斯迪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康斯迪电气有限公司,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康斯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69号三江商务201室。法定代表人杜志乾。被执行人徐丽,女,汉族,1957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河南康斯迪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6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康斯迪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