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韩艳、王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艳,王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8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韩艳,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王潇,男,199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执行韩艳与王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管部门查询房产、被执行人王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德立审 判 员 郝胜新代理审判员 郝志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