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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兴有、黄建才、尹富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兴有,黄建才,尹富明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2刑初71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兴有,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巧家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8日被巧家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1日被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建才,男,1968年5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巧家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尹富明,男,1972年8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巧家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兴有、黄建才、尹富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廷贵,被告人冯兴有、黄建才、尹富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28日,被告人冯兴有、黄建才、尹富明共谋后进入云南药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巧家县xx镇xx片区xx林区采挖盆景树木。其中冯兴有采伐了2株红豆杉,与黄建才共同采伐了1株红豆杉;尹富明采伐了2株红豆杉。后三人采伐树木一事被群众举报,在冯兴有、尹富明雇佣当地村民搬运树木过程中被xx镇xx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拦截,三被告人便丢弃采伐的树木逃走。经鉴定,三人所采伐的红豆杉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发后,冯兴有于2015年11月20日投案自首,尹富明于2016年11月20日投案自首,黄建才于2016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兴有、黄建才、尹富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手锯2把、绳子1卷、锄头2把、口袋1条、铁钉5颗、剪刀1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植物物种鉴定意见书,证人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被告人冯兴有、黄建才、尹富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其中被告人冯兴有单独采伐2株及伙同黄建才采伐1株的行为;被告人尹富明单独采伐2株的行为,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兴有、尹富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以各自的犯罪情节定罪量刑。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对被告人冯兴有、黄建才、尹富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随案移送车牌为云Cxxx**的解放牌轻型货车,所有人是邹某某,应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兴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尹富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黄建才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锯二把、绳子一卷、锄头二把、口袋一条、铁钉五颗、剪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荀志仙审 判 员  何玉武人民陪审员  王清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商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