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真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真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227号原告: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个旧市御景路*号御景国际花园**幢负*层。负责人蒋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涛,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玲,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真义,男,1962年3月11日,回族,住个旧市。原告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真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崇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