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2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江苏华岗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华羽纺织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岗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泰州市华羽纺织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岗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冈中社区民生村。法定代表人:蒋龙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州市华羽纺织机械厂,住泰州市泰州区兴泰镇孙楼村。投资人:周武扣,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岗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华羽纺织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夏友粉审判员 王剑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