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冉力与骆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力,骆晓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455号原告冉力,男,1991年8月2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骆晓君,男,1988年6月21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然力诉被告骆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冉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玉娥负担,原告实交120元。代理审判员 陈长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雨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