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嘉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嘉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法定代表人郑国才,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嘉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102国道以东,北区丙一路以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嘉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嘉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嘉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土地使用权人,坐落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乙二街以西、规划路以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长国用(2014)第071000295号,宗地面积46579平方米土地的查封。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二、解除土地使用权人为被执行人吉林省嘉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坐落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乙二街以西、规划路以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长国用(2014)第071000295号,宗地面积46579平方米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营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